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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诺放弃社保,是否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1-09-18 来源:花图问答

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职工的《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是无效的。因此,承诺放弃社保,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能免除事故中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风险提示:企业不帮员工购买社保,将面临要为员工支付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二)拒绝治疗的;(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按照什么标准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谁负责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对于参保和未参保职工的所负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用人单位如果未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就要承担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保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风险提示:员工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鉴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没有办理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的补偿,对这一点,劳动者要多加注意。另外,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补偿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一)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二)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三)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四)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风险提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风险提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未婚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字面表述看,似乎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就可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否属于未婚生育在所不问。但是,许多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本地区,《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该法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风险提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注意遵守相关规定。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些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再提供保障时,就应停发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当然,劳动者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些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_丁伤保险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则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如果_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丧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风险提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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