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强化公司经营风险防范,公司对公对外签订合同规定如下: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公司法人,任何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涉及物业租赁、招标采购、货物买卖、产品购销、委托加工、服务外包等业务事项的,公司经办部门必须负责与合作方签订书面正式合同;
3、涉及货物买卖、产品购销、委托加工等业务事项的,除签订书面正式合同外,根据需要还应签订专项协议或补充协议;
4、对外待签订的合同如有可供参考的政府机构或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格式合同文本,一般应选用权威的格式合同文本;
5、公司法务部门必须负责完善公司合同管理体系,就公司各项业务合同提供常用的格式合同文本;
6、对外待签订的合同若是由合作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公司具体业务部门必须将合作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提交到公司法务、财务等部门进行审核修改。法务、财务等部门必须提出详细、明确的审核修改意见,然后按公司合同评审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签字盖章。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合同未经法务、财务等部门提出审核修改意见、未办理合同评审手续,一律不得签字盖章;
7、由合作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公司法务、财务等部门在审核修改时,必须严格审查合作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对合同文本中的付款条款、产品(服务)质量条款、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重要条款必须严格、谨慎审查,提出详细、明确的审核修改意见。否则,对待签合同一律不得签字盖章;
8、由合作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中有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款、违约金条款、产品质量条款等情形的,一律要求发回合作方修改。否则,一律不得签字盖章。
9、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有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0、合同签署的流程尽量由合同相对方先签字盖章并附对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代表授权委托书,然后由我方签字盖章。在签字盖章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是否加盖公司公章、是否有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否则,一律不得签字盖章。
11、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审计部、主管副总负责参与合同评审,并承担合同评审责任;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合同保管,公司签订的对外合同原件一律由行政人事部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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