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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花图问答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条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同时还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实践中,判定某一具体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根据一定的地域范围如省、地市等特定市场范围内,与该具体商品有销售、购买等交易关系的人以及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对该具体商品的知悉程度加以认定。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应当参酌该具体商品广告量、销售时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声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措施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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