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low voltage electrial installationsGB 50054-95
主编部门:中华⼈民共和国机械⼯业部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施⾏⽇期:1996年6⽉1⽇
第⼀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保障⼈⾝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于新建和扩建⼯程的交流、⼯频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第1.0.3条 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属,合理地选⽤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第⼀节 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的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
第2.1.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 应采⽤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 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 隔离电器宜采⽤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第2.1.6条 隔离电器可采⽤下列电器:
⼀、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插头与插座;三、连接⽚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五、熔断器。第2.1.7条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第2.1.8条 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下列电器⼀、负荷开关及断路器;⼆、继电器、接触器;三、半导体电器;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第⼆节 导体的选择第2.2.1条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式及环境条件选择。 绝缘导体除满⾜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作电压的要求。第2.2.2条 选择导体截⾯,应符合下列要求:⼀、线路电压损失应满⾜⽤电设备正常⼯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按敷设⽅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于计算电流;三、导体应满⾜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四、导体最⼩截⾯应满⾜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芯线截⾯应符合表2.2.2的规定。固定敷设的导线最⼩芯线截⾯表2.2.2注:L为绝缘⼦⽀持点间距。第2.2.3条 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 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或只对该段采⽤⼤截⾯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第2.2.4条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第2.2.5条 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下列温度值:⼀、直接敷设在⼟壤中的电缆,采⽤敷设处历年最热⽉的⽉平均温度;⼆、敷设在空⽓中的裸导体,屋外采⽤敷设地区最热⽉的平均最⾼温度;屋内采⽤敷设地点最热⽉的平均最⾼温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第2.2.6条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于线路中最⼤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谐波电流的影响。第2.2.7条 以⽓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 中性线截⾯不应⼩于相线截⾯。第2.2.8条 采⽤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以下简称PEN线)⼲线,当截⾯为铜材时,不应⼩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于16mm2;采⽤多芯电缆的芯线作PEN线⼲线,其截⾯不应⼩于4mm2。
第2.2.9条 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 线最⼩截⾯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PE线最⼩截⾯ 表2.2.9相线芯线截⾯S(mm2)S≤1616<S≤35S>35
PE线最⼩截⾯(mm2)S16S/2
注:与采⽤此表若得出⾮标准截⾯时,应选⽤与之最接近的标准截⾯导体。
第2.2.10条 PE线采⽤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不应⼩于下列数值: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第2.2.11条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PEN线。
第2.2.12条 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开关设备。
注:TN-C系统--在TN系统中,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的。 其定义应符合现⾏国家标准《交流电⽓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国家标准《交流电⽓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配电设备的布置第⼀节 ⼀般规定
第3.1.1条 本章的规定适⽤于⼯业⼚房和民⽤建筑⼀般场所内的配电设备的布置。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的规定。
第3.1.2条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电负荷中⼼,设置在尘埃少、 腐蚀介质少、⼲燥和震动轻微的地⽅,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第3.1.3条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 适⽤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第3.1.4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焊接。配电屏的上⽅不应敷设管道。第3.1.5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室内宜⾼出地⾯50mm以上,室外应⾼出地⾯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蛇类等⼩动物进⼊箱内。
第3.1.6条 同⼀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段母线有⼀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隔断措施。
第3.1.7条 当⾼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室内时, 且⼆者有⼀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者之间的净距不应⼩于2m。
第3.1.8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 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
第3.1.9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宽度应符合表3.1.9的规定。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2.控制屏、柜前后的通道最⼩宽度可按表3. 1. 9的规定执⾏或适当缩⼩;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第⼆节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第3.2.1条 在有⼈的⼀般场所, 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的伸臂范围以外。注:①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仅⽤来防⽌⼈⽆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②伸臂范围是指⼈⼿伸出后可能触及的区域。第3.2.2条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第3.2.3条 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地固定, 并应具有⾜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第3.2.4条 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 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使⽤钥匙或其它⼯具;⼆、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第3.2.5条 当裸带电体⽤遮护物遮护时, 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下列要求:⼀、当采⽤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状遮护物时,不应⼩于100mm;⼆、当采⽤板状遮护物时,不应⼩于50mm。第3.2.6条 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 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84)的IP4X级。第3.2.7条 当采⽤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阻挡物进⾏保护,阻挡物应能防⽌下列情况的发⽣:⼀、⼈体⽆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操作设备过程中⼈体⽆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注:阻挡物⽤于防⽌⽆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不能防⽌故意绕过阻挡物⽽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阻挡物是指栏杆、⽹状屏障等。第3.2.8条 在有⼈的⼀般场所, ⼈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裸带电体布置在有⼈活动的上万时,裸带电体与地⾯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于2.5m;⼆、裸带电体布置在有⼈活动的侧⾯或下⽅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平净距不应⼩于1.25m;三、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第3.2.9条 在正常的⼈⼯操作时⼿中需执有导电物件的场所, 计算伸臂范围时应计⼊这些物件的尺⼨。第3.2.10条 配电室通道上⽅裸带电体距地⾯的⾼度不应⼩于下列数值:⼀、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度不应低于2.2m;⼆、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度不应低于1.9m。第3.2.11条 安装在⽣产车间和有⼈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度不应⼩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平净距不应⼩于0.8m,阻挡物的⾼度不应⼩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
第三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3.3.1条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等级不应低于⼆级, 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第3.3.2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应⾄少有⼀个通向该层⾛廊或室外的安全出⼝。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3.3.3条 配电室的顶棚、 墙⾯及地⾯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第3.3.4条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和排⽔措施。
第3.3.5条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
有⼈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然采光。在值班⼈休息间内宜设给⽔、排⽔设施。附近⽆厕所时宜设厕所。
第3.3.6条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第3.3.7条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 通风孔应设防⽌⿏、蛇类等⼩动物进⼊的⽹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雪飘⼊的措施。
第四章 配电线路的保护第⼀节 ⼀般规范
第4.1.1条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第4.1.2条 配电线路采⽤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选择性切断。
第4.1.3条 对电动机、电焊机等⽤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 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国家标准《通⽤⽤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4)的规定。
第⼆节 短路保护
第4.2.1条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 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的热作⽤和机械作⽤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第4.2.2条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短路持续时间不⼤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校验:
⼆、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三、短路持续时间⼩于0.1s时,应计⼊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影响;⼤于5s时应计⼊散热的影响。不同绝缘的K值 表4.2.2第4.2.3条 当保护电器为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 )的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第4.2.4条 在线芯截⾯减⼩处、分⽀处或导体类型、 敷设⽅式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的保护电器;三、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第三节 过负载保护第4.3.1条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 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第4.3.2条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本规范第4.2.4条⼀、⼆、三款所规定的配电线路, 已由电源侧的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不可能过负载的线路。第4.3.3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 其分断能⼒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第4.3.4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下列条件:IB≤In≤Iz (4.3.4-1)I2≤1.45Iz(4.3.4-2)式中 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 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注:按公式4.3.4-1、式4.3.4-2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当采⽤符合 《低压断路器》(JBI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 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 )的⽐值不应⼤于1。第4.3.5条 突然断电⽐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的线路, 其过负载保护应作⽤于信号⽽不应作⽤于切断电路。第4.3.6条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采⽤过负载保护, 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 )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导体的型号、截⾯、长度和敷设⽅式均相同;⼆、线路全长内⽆分⽀线路引出;
三、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第四节 接地故障保护(Ⅰ)⼀般规定
第4.4.1条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间接电击以及电⽓⽕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握式或固定式电⽓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较确定。
第4.4.2条 防⽌⼈⾝间接电击的保护采⽤下列措施之⼀时,可不采⽤本规范第4.4.1条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采⽤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设备(Ⅱ类设备);⼆、采取电⽓隔离措施;三、采⽤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设备安装在⾮导电场所内;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Ⅱ类设备定义应符合《电⽓和电⼦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3条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设备,只适⽤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注:Ⅰ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和电⼦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4条 采⽤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PE、PEN⼲线;
⼆、电⽓装置接地极的接地⼲线;
三、建筑物内的⽔管、煤⽓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属管道;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等电位联结中⾦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第4.4.5条 当电⽓装置或电⽓装置某⼀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下式进⾏校验:
R≤50/Ia (4.4.5)
式中: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 故障电流产⽣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Ⅱ)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6条 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Zs·Ia≤Uo(4.4.6)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U。--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国家标准《交流电⽓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7条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设备⽤电的末端线路,不宜⼤于5s;
⼆、供电给⼿握式电⽓设备和移动式电⽓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于0.4s。第4.4.8条 当采⽤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认为满⾜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
⼀、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于或等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值不应⼩于表4.4.8-1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于或等于5s的Id/In最⼩⽐值 表4.4.8-1熔体额定电流(A)
Id / In
4~10
4.5
63
512~
200
680~
500
7250~
⼆、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于或等于0.4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值不应⼩于表4.4.8-2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于或等于0.4s的Id / In最⼩⽐值 表4.4.8-2熔体额定电流(A)
Id / In
4~10
8
32
916~
63
1040~
200
1180~
第4.4.9条 当配电箱同时有本规范第4.4.7条第⼀款、第⼆款所述的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下列条件之⼀:
⼀、⾃配电箱引出的第4.4.7条第⼀款所述的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于0.4s;
⼆、使配电箱⾄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的⼀段PE线的阻抗不⼤于Ul/UoZs ,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UL: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第4.4.10条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当过电流保护能满⾜本规范第4.4.7条要求时, 宜采⽤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本规范第4.4.7 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时,宜采⽤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于配电线路最⼤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款的保护不能满⾜要求时,应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Ⅲ)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第4.4.11条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RA·Ia≤50V (4.4.11)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Ω);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当采⽤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电流。当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注: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电⽓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国家标准《交流电⽓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第4.4.12条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PE线连接⾄共⽤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的接地极。(Ⅳ)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第4.4.13条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第⼀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RA·Id≤50V (4.4.13)式中RA-外露可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A), 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注:I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与地绝缘或⼀点经阻抗接地,电⽓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接地。其定义应符合现⾏国家标准《交流电⽓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第4.4.14条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单独的接地极接地。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第⼆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则发⽣第⼆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第4.4.15条 IT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第⼆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当I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第4.4.16条 IT系统不宜引出N线。(Ⅴ)接地故障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第4. 4. 17条 PB或PEN 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第4.4.18条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第4.4.19条 TN系统配电线路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下列接线⽅式之⼀:⼀、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要求;⼆、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专⽤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12条的要求。第4.4.20条 IT系统中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I△no, 应⼤于第⼀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第4.4.21条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灾危险⽽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第4.4.22条 多级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第五节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第4.5.1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便,不易受机械损伤, 不靠近可燃物的地⽅,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时意外损坏对周围⼈员造成伤害的措施。第4.5.2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但为了操作与维护⽅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线路长度不超过3m:⼆、采取将短路危险减⾄最⼩的措施;三、不靠近可燃物。第4.5.3条 当将从⾼处的⼲线向下引接分⽀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连接点的线路长度⼤于3m的地⽅时,应满⾜下列要求:⼀、在分⽀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段线路发⽣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该段分⽀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第4.5.4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第4.5.5条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与相线相同, 或虽⼩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 但不必断开N线。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PB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第五章 配电线路的敷设第⼀节 ⼀般要求第5.1.1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三、⼈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和导线的⾃重。第5.1.2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热效应的影响;
⼆、应防⽌在使⽤过程中因⽔的侵⼊或因进⼊固体物⽽带来的损害;三、应防⽌外部的机械性损害⽽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五、应避免由于强烈⽇光辐射⽽带来的损害。
第⼆节 绝缘导线布线
第5.2.1条 直敷布线可⽤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直敷布线应采⽤护套绝缘导线,其截⾯不宜⼤于6mm^2 布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于300mm。
⼆、绝缘导线⾄地⾯的最⼩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三、当导线垂直敷设⾄地⾯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绝缘导线⾄地⾯的最⼩距离表5.2.l布线⽅式导线⽔平敷设导线垂直敷设
屋内屋外屋内屋外
最⼩距离(m)2.52.71.82.7
第5.2.2条 瓷(塑料)夹布线宜⽤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形绝缘⼦和针式绝缘⼦布线宜⽤于屋内、外场所。
第5.2.3条 采⽤瓷(塑料)夹、⿎形绝缘⼦和针式绝缘⼦在屋内、 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地⾯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第5.2.4条 采⽤⿎形绝缘⼦和针式绝缘⼦在屋内、屋外布线时, 绝缘导线最⼩间距,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屋内、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最⼩间距表5.2.4⽀撑点间距(L)L≤1.5m1.5m<L≤3m3m<L≤6m6m<L≤10m
导线最⼩间距(m)屋内布线5075100150
屋外布线100100150200
第5.2.5条 绝缘导线明敷在⾼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 导线之间及导线⾄建筑物表⾯的最⼩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
第5.2.6条 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建筑物的最⼩间距,应符合表5.2.6的规定。绝缘导线⾄建筑物的最⼩间距表5.2.6布线⽅式
⽔平敷设时的垂直间距
在阳台、平台上和跨越建筑物顶在窗户上在窗户下
垂直敷设时⾄阳台、窗户的⽔平间距导线⾄墙壁和构架的间距(挑檐下除外)
250020080060035
最⼩间距(mm)
第5.2.7条 ⾦属管、⾦属线槽布线宜⽤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属管、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属管、⾦属线槽布线。
第5.2.8条 明敷或暗敷于⼲燥场所的⾦属管布线应采⽤管壁厚度不⼩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内的⾦属管布线,应采⽤⽔煤⽓钢管。
第5.2.9条 电线管与热⽔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管、 蒸汽管的下⾯。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于下列数值:
⼀、当电线管敷设在热⽔管下⾯时为0.2m,在上⾯时为0.3m。⼆、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时为0.5m,在上⾯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0.2m。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净距不应⼩于0.1m。当与⽔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管的上⾯。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净距。
第5.2.10条 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明敷。
第5.2.11条 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的⼀段管路,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2.12条 布线⽤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第5.2.13条 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积的40%。
第5.2.14条 ⾦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弯管路时,不超过30m:
⼆、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个转弯时,不超过20m:三、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四、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第5.2.15条 穿⾦属管或⾦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线在同⼀外壳内。第5.2.16条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根管路内。
⼀、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同⼀设备或同⼀流⽔作业线设备的电⼒回路和⽆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同⼀照明灯具的⼏个回路;
四、同类照明的⼏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第5.2.17条 在同⼀个管道⾥有⼏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与最⾼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第三节 钢索布线
第5.3.1条 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钢索上绝缘导线⾄地⾯的距离,在屋内时为2.5m;屋外时为2.7m。
第5.3.2条 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屋内的钢索布线,采⽤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瓷夹、塑料夹、⿎形绝缘⼦或针式绝缘⼦固定;⽤护套绝缘导线、电缆、⾦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屋外的钢索布线,采⽤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形绝缘于或针式绝缘⼦固定;采⽤电缆、⾦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第5.3.3条 钢索布线所采⽤的铁线和钢绞线的截⾯,应根据跨距、 荷重和机械强度选择,其最⼩截⾯不宜⼩于10mm2。钢索固定件应镀锌或涂防腐漆。钢索除两端拉紧外,跨距⼤的应在中间增加⽀持点;中间的⽀持点间距不应⼤于12m。
第5.3.4条 在钢索上吊装⾦属管或塑料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持点最⼤间距符合表5.3.4的规定。
钢索上吊装⾦属管或塑料管⽀持点的最⼤间距 表5.3.4布线类别⾦属管塑料管
⽀撑点间距(mm)15001000
⽀撑点距灯头盒(mm)200150
⼆、吊装接线盒和管道的扁钢卡⼦宽度不应⼩于20mm;吊装接线盒的卡⼦不应少于2个。第5.3.5条 钢索上吊装护套线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铝卡⼦直敷在钢索上,其⽀持点间距不应⼤于500mm; 卡⼦距接线盒不应⼤于100mm。
⼆、采⽤橡胶和塑料护套绝缘线时,接线盒应采⽤塑料制品。第5.3.6条 钢索上采⽤瓷瓶吊装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持点间距不应⼤于1.5m。线间距离,屋内不应⼩于50mm; 屋外不应⼩于100mm。
⼆、扁钢吊架终端应加拉线 其直径不应⼩于3mm。
第四节 裸导体布线
第5.4.1条 裸导体布线应⽤于⼯业企业⼚房,不得⽤于低压配电室。
第5.4.2条 ⽆遮护的裸导体⾄地⾯的距离,不应⼩于3.5m;采⽤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孔遮栏时,不应⼩于2.5m。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第5.4.3条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 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以及与⽣产设备最凸出部位
的净距不应⼩于1.8m。当其净距⼩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第5.4.4条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建筑物表⾯的最⼩净距应符合表5.4.4的规定。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建筑物表⾯的最⼩净距 表5.4.4固定点间距(L)L≤2m2m<L≤4m4m<L≤6m6m<L
最⼩净距(mm)50100150200
硬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第5.4.5条 起重⾏车上⽅的裸导体⾄起到⾏车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于2.3m,当其净距⼩于或等于2.3m时,起重⾏车上⽅或课导体下⽅应装设遮护。除滑触线本⾝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车滑触线敷设在同⼀⽀架上。
第五节 封闭式母线布线
第5.5.1条 封闭式母线宜⽤于⼲燥和⽆腐蚀⽓体的屋内场所。
第5.5.2条 封闭式母线⾄地⾯的距离不宜⼩于2.2m;母线终端⽆引出线和引⼊线时,端头应封闭。当封闭式母线安装在配电室、电机室、电⽓竖井等电⽓专⽤房间时,其⾄地 ⾯的最⼩距离可不受此限制。
第六节 电缆布线(Ⅰ)⼀般规定
第5.6.1条 选择电缆路径时,应按下列要求:
⼀、应使电缆不易受到机械、振动、化学、地下电流、⽔锈蚀、热影响、蜂蚁和⿏害等各种损伤;
⼆、便于维护;
三、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地或建设⽤地;四、电缆路径较短。
第5.6.2条 对于露天敷设的电缆, 尤其是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光长时间的直晒,必要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耐⽇照的电缆。
第5.6.3条 电缆在屋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竖井内明敷时, 不应采⽤黄⿇或其它易延燃的外保护层。
第5.6.4条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 易爆及可燃的⽓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内敷设电缆时,必须采取防爆、防⽕的措施。
第5.6.5条 电缆不宜在有热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电缆, 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5.6.6条 ⽀承电缆的构架,采⽤钢制材料时, 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腐措施。
第5.6.7条 电缆的长度,宜在进户处、接头、 电缆头处或地沟及隧道中留有⼀定余量。
(Ⅱ)电缆在室内敷设
第5.6.8条 ⽆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平敷设时, 其⾄地⾯的距离不应⼩于
2.5m;当垂直敷设时,其⾄地⾯的距离不应⼩于1.8m。当不能满⾜上述要求时应有防⽌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第5.6.9条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于35mm, 且不应⼩于电缆外径;当在桥架、托盘和线槽内敷设时,不受此限制。
1kV及以下电⼒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于150mm。
第5.6.10条 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管道的净距不应⼩于1m;当其净距⼩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热⼒管道的净距不应⼩于0.5m, 当其净距⼩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 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6.11条 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于0.6m。
第5.6.12条 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时,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管时,穿管的内径不应⼩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5.6.13条 桥架距离地⾯的⾼度,不宜低于2.5m。
第5.6.14条 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积与桥架横断⾯⾯积之⽐,电⼒电缆不应⼤于40%,控制电缆不应⼤于50%。
第5.6.15条 电缆明敷时,其电缆固定部位应符合表5.6.1的规定。电缆的固定部位 表5.6.15敷设⽅式
垂直敷设
触处
电缆的道端和尾端
⽔平敷设
电缆与每个⽀架的接触处
构架型式电缆⽀架
电缆的⾸端和尾端电缆与每个⽀架的接
电缆桥架电缆的上端每隔1.5~2m处电缆的道端和尾端电缆转弯处电缆其它部位每隔5~10m处
第5.6.16条 电缆桥架内每根电缆每隔50m处,电缆的⾸端、 尾端及主要转弯处应设标记,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点和终点。
(Ⅲ)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
第5.6.17条 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时,其⽀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净距应符合表5.6.17的规定。
电缆⽀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净距(m)表5.6.17
电缆隧道
电缆沟
沟深0.6m沟深及以下0.6m以上
名称
两侧设
通道宽度
⽀架
⼀侧设⽀架
电⼒线
⽀架层间垂路直距离
路
控制线
1.00.90.20.12
0.30.30.150.1
0.50.450.150.1
第5.6.18条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措施;其底部排⽔沟的坡度不应⼩于0.5%,并应设集⽔坑;积⽔可经集⽔坑⽤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可直接排⼊下⽔道。
第5.6.19条 在多层⽀架上敷设电缆时,电⼒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在同⼀⽀架上的电缆可并列敷设。
当两侧均有⽀架时,1kV及以下的电⼒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架上。
第5.6.20条 电缆⽀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于350mm;在隧道内不宜⼤于500mm。
第5.6.21条 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时,⽀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间距应符合表5.6.21的规定。
电缆⽀架间或固定点间的最⼤间距(m)表5.6.21敷设⽅式⽔平敷设垂直敷设
塑料护套、铝包、铅包、钢带铠装电⼒电缆1.01.5
控制电缆0.81.0
铠装
3.06.0钢丝
第5.6.22条 电缆沟在进⼊建筑物处应设防⽕墙。电缆隧道进⼊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墙。防⽕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难燃材料封堵。第5.6.23条 电缆沟或电缆隧道,不应设在可能流⼊熔化⾦属液体或损害电缆外护层和护套的地段。
第5.6.24条 电缆沟⼀般采⽤钢筋混凝⼟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第5.6.25条 电缆隧道内的净⾼不应低于1.9m。 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不宜⼩于1.4m。
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然通风。
第5.6.26条 当电缆隧道长度⼤于7m时 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两个出⼝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孔井可作为出⼝,⼈孔井直径不应⼩于0.7m。
第5.6.27条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5.6.28条 与隧道⽆关的管线不得穿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它地下管线交叉时,应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Ⅳ)电缆埋地敷设
第5.6.29条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8根。
第5.6.30条 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于700mm; 当直埋在农⽥时,不应⼩于1m。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细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 在细砂层应覆盖混凝⼟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砂层的厚度,在电缆上⽅和下⽅各增加的厚度不宜⼩于200mm。
第5.6.31条 电缆通过下列各地段应穿管保护,穿管的内径不应⼩于电缆外径的1.5倍。⼀、电缆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散⽔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
三、电缆引出地⾯2m⾄地下200mm 处的⼀段和⼈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
第5.6.32条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或交叉的最⼩净距,应符合表5.6.32的规定。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或交叉的最⼩净距(m)表5,6.32项⽬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电杆乔⽊灌⽊丛
1kV及以下电⼒电缆之间,以及与控制电缆之间
通讯电缆热⼒管沟⽔管、压缩空⽓管可燃⽓体及易燃液体管道铁路道路排⽔明沟
道)
1.5(与路边)
1.0(与沟底)
底)⾯)
0.5(与沟
敷设条件平⾏时0.50.61.50.50.10.5(0.1)2.01.0(0.25)1.03.0(与轨
底)
1.0(与路0.5(0.25)0.5(0.25)(0.5)0.5(0.25)0.5(0.25)1.0(与轨交叉时
注:1、路灯电缆与道路灌⽊丛平⾏距离不限;
2、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净距;3、电缆与铁路的最⼩净距不包括电⽓化铁路。
第5.6.33条 电缆与建筑物平⾏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坡外。电缆引⼊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坡100mm。
第5.6.34条 电缆与热⼒管沟交叉,当采⽤电缆穿隔热⽔泥管保护时,其长度应伸出热⼒管沟两侧各2m:采⽤隔热保护层时,其长度应超过热⼒管沟和电缆两侧各1m。
第5.6.35条 电缆与道路、铁路交叉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应伸出路基1m。
第5.6.36条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盒下⾯必须垫混凝⼟基础板,其长度宜超出接头保护盒两端0.6-0.7m。
第5.6.37条 电缆带坡度敷设时,中间接头应保持⽔平;多根电缆并列敷设时,中间接头的位置应互相错开,其净距不应⼩于0. 5m。
第5.6.38条 带坡度或垂直敷设油浸纸绝缘电缆时,其最⼤允许⾼差应符合表5.6.38的规定。
敷设电缆最⼤允许⾼差表5.6.38
最⼤允许⾼差(m)
有⽆铠装铠装⽆铠装
铅包2520
铝包2520
注:当油浸纸绝缘电缆敷设的⾼差超过要求时,可采⽤不滴流电缆或塑料绝缘电缆。第5.6.39条 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值,不应⼩于表5.6.39的规定。电缆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值 表5.6.39
电⼒电缆
电缆护套类型
芯
铅
⾦属护套
套
⾮⾦属护套
铝
纹铝套和纹钢
25302020单
芯
15302015多
缆
153020⽆铠装10有铠装15
其它多芯电
注:1、表中未说明者,包括铠装和⽆铠装电缆;
2、电⼒电缆中包括油浸纸绝缘电缆(不滴流电缆在内)和橡塑绝缘电缆,其它电缆指控制信号电缆等。
第5. 6. 40条 电缆在拐弯、接头、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装设明显的⽅位标志,直线段上应适当增设标桩,标桩露出地⾯宜为150mm。
(Ⅴ)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第5.6.41条 电缆在排管内的敷设,应采⽤塑料护套电缆或裸铠装电缆。
第5.6.42条 电缆排管应⼀次留⾜备⽤管孔数,但电缆数量不宜超过12根。当⽆法预计发展情况时,可留1~2个备⽤孔。
第5.6.43条 当地⾯上均匀荷载超过10t/m2时或排管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第5.6.44条 排管孔的内径不应⼩于电缆外径的1.5倍。但穿电⼒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于90mm;穿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于75mm。
第5.6.45条 电缆排管的敷设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孔井侧不⼩于0.5%的排⽔坡度,并在⼈孔井内设集⽔坑,以便集中排⽔;
⼆、排管顶部距地⾯不应⼩于0.7m,在⼈⾏道下⾯时不应⼩于0.5m:三、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厚度不⼩于60mm的混凝⼟垫层。第5.6.46条 排管可采⽤混凝⼟管、陶⼟管或塑料管。
第5.6.47条 在转⾓、分⽀或变更敷设⽅式改为直埋或电缆沟敷设时,应设电缆⼈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定数量的电缆⼈孔井,⼈孔井间的距离不宜⼤于100m。
第5.6.48条 电缆⼈孔井的净空⾼度不应⼩于1.8m, 其上部⼈孔的直径不应⼩于0.7m。
第七节 竖井布线
第5.7.1条 竖井内布线适⽤于多层和⾼层建筑物内垂直配电⼲线的敷设。第5.7.2条 竖井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顶部最⼤垂直变位和层间垂直变位对⼲线的影响;⼆、导线及⾦属保护管⾃重所带来的载重及其固定⽅式;三、垂直⼲线与分⽀⼲线的连接⽅法。
第5.7.3条 竖井内垂直布线采⽤⼤容量单芯电缆、⼤容量母线作⼲线时,应满⾜下列条件:
⼀、载流量要留有⼀定的裕度;
⼆、分⽀容易、安全可靠、安装及维修⽅便和造价经济。
第5.7.4条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分区等因素确定。选择竖井位置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靠近⽤电负荷中⼼,应尽可能减少⼲线电缆的长度;⼆、不应和电梯、管道间共⽤同⼀竖井;
三、避免邻近烟囱、热⼒管道及其它散热量⼤或潮湿的设施。
第5.7.5条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极限不低于1h的⾮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廊,其耐⽕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同时楼层间应采⽤防⽕密封隔离;电缆和绝缘线在楼层间穿钢管时,两端管⼝空隙应作密封隔离。
第5.7.6条 竖井内的同⼀配电⼲线,宜采⽤等截⾯导体, 当需变截⾯时不宜超过⼆级,并应符合保护规定。
第5.7.7条 竖井内的⾼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线路, 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等于或⼤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当强电和弱电线路在同⼀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强电对弱电的⼲扰,对于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强电和弱电的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
第5.7.8条 管路垂直敷设时,为保证管内导线不因⾃重⽽折断,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导线固定盒,在盒内⽤线夹将导线固定。
⼀、导线截⾯在50mm2及以下,长度⼤于30m时;⼆、导线截⾯在50mm2以上,长度⼤于20m时。
附录⼀ 名词解释
本规范⽤名词
导体绝缘允许最⾼持续⼯作温度
导体绝缘允许短路极限温度
导体载流量约定动作电流
解 释
电线、电缆在其布线的任⼀位置上,其绝缘可在长期的持续⼯作情况下,不受严重损坏地承受的最⾼温度
电线电缆在短时间的短路电流作⽤下,不降低其绝缘性能,能承受的允许最⾼温度
导体在给定条件下运⾏时,其稳定⼯作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最⼤负载电流
在约定时间内能使继电器或脱扣器动作的规定电流值
约定熔断电流
电⽓装置固定式设备移动式设备⼿握式设备
在约定时间内能使熔体熔断的规定电流值⽤于某⼀⽬的,性能互相配合的若⼲电⽓设备的组合
牢固安装在⽀座(⽀架)上的设备,或⽤其它⽅式固定在⼀定位置上的设备
⼯作时移动的设备,或在接有电源时能容易地从⼀处移⾄另⼀处的设备
正常使⽤时要⽤⼿握住的移动式设备
除靠基本绝缘防⽌电击外,还将易触及的外露
Ⅰ类电⽓设备可导电部分连接到PE线上,当基本绝缘失效时,外
露可导电部分⼀般不致带危险电位的⽤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等电位联结电⽓隔离
平时不带电压,但故障情况下能带电压的电⽓装置的容易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不属电⽓装置组成部分的可导电部分使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电位基本相等的电⽓连接
为防电击将⼀电⽓器件或电路与另外的电⽓器件或电路完全断开的安全措施
⽤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线隔离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V的交流电压
为防电击⽤来与下列任⼀部分作电⽓连接的导
线:
1.外露可导电部分;
保护线(PE
2.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线)
3.总接地线或总等电位联结端⼦;4.接地极;
5.电源接地点或⼈⼯中性点
中性线(N线)
保护中性线(PEN线)接地故障回路阻抗
故障电压
与电源的N点连接并能起传输电能作⽤的导体具有PE线和N线两种功能的导体
通过接地故障电流的回路内的阻抗,计算此阻抗时,回路始于接地故障点,终于接地故障点发⽣接地故障时,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对地呈现的电压
是带电导体配电系统的型式之⼀。三相指L1、L2、L3三相,四线指通过正常电流的三根相线和⼀根N线,不包括不通过正常⼯作电流的PE线。本章所规定的TN-C、TN-C-S、TN-S、TT等接地型式的配电系统均属三相四线制。
安全超低压
三相四线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