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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遂刑罚应该如何?

2024-07-21 来源:花图问答

本文重点阐述了强奸罪及其分类和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分为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两种类型,前者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从重处罚。此外,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判断强奸未遂能否成立,需考虑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和行为手段等因素。最后,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不同,强奸罪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分析

一、强奸未遂怎么判刑

1、处罚原则

(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即定性上是强奸罪;

(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可以”在法律上是指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要考查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可以”在法律上也意味着可以不从轻或减轻。

3、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强奸犯罪未遂的分类

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如:过程中未能勃起等情形

(2)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1)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2)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如:误认为对方是女的,实际上对方是男的。

三、强奸罪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语

强奸未遂的判决原则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适当从宽处罚。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以在法律上也可以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判决时需要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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