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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预备与强奸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2024-07-21 来源:花图问答

应这样区分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和强奸未遂:如果仍处于准备阶段,如为犯罪行为准备工具的,属于犯罪预备;如果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手段行为,只是因为意外没有最终得逞,则属于强奸未遂。

一、犯罪的特殊形态有哪几种

犯罪的特殊形态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

一、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三、犯罪预备是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二、犯罪预备名词解释

犯罪预备,是指在实施犯罪前进行的准备工作。如: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三种区分:(一)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在认定犯罪预备时,正确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区别开来,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三)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

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什么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主观上做出了实行某种犯罪的决定。(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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