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概念及其区别。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而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关系提前终止,双方不再受合同约束。在违约责任方面,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
法律分析
一、违约责任是否包括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有所关联,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违法的解除合同,或许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而且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与此同时,上述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对于违约金责任而言,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并且依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损失既包括实际发生的既得利益损失,也包括尚未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信赖利益的损失等。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包括什么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违约的行为,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
(一)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三)迟延履行。
(四)不适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结语
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有所关联,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概念。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解除合同则需要遵守过错原则。损失实际发生原则规定,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同时,上述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违约的行为,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