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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原籍地执行监视居住?

2024-07-24 来源:花图问答

监视居住可在原籍地执行,但需符合法定条件。有固定住所者应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所者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者,如住处执行影响侦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羁押场所、办案场所不得执行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监视居住可以回原籍地执行,但是要符合法定条件。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原籍地有固定住所的,那么监视居住应当在其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不得执行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在原籍地执行监视居住:法律限制与实际可行性

在原籍地执行监视居住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限制与实际可行性的考量。首先,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必须符合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确保被监视的个人享有合法权益。其次,原籍地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源,能够有效地监控和管理被监视居住的人员。此外,涉及跨国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互信关系,以确保执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综上所述,在原籍地执行监视居住需要平衡法律限制与实际可行性,以实现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的双重保障。

结语

在原籍地执行监视居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以确保被监视的个人享有合法权益。此举需要考虑合法性、合理性、执法机构能力和资源、司法合作等因素,以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的双重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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