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争议不适用劳动仲裁,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具备劳动者主体地位。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用工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