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施最严格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研制环节和境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配送、储存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推荐免疫程序(一)适用对象。18周岁及以上人群。(二)接种剂次和间隔。1.新冠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接种2剂;2剂之间的接种间隔建议3周,第2剂在8周内尽早完成。2.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接种1剂。3.重组新冠病毒疫苗(CHO细胞)接种3剂;相邻2剂之间的接种间隔建议4周。第2剂尽量在接种第1剂次后8周内完成,第3剂尽量在接种第1剂次后6个月内完成。(三)接种途径和接种部位推荐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法律依据】:《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目前,我国已有5个生产企业的新冠病毒疫苗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附条件批准上市的3个灭活疫苗和腺病毒载体疫苗期临床试验期中分析结果显示,疫苗保护效力均达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新冠病毒疫苗目标产品特性》推荐的指标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施最严格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研制环节和境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配送、储存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强免(强制免疫)的疫苗是必须打的,即强制免疫的,也是免费的,小孩日后入托、入学甚至出国都要凭打过的接种证办理的。 以下是规定强免的疫苗: 出生时:乙肝疫苗(第一次)、卡介苗 1月龄:乙肝疫苗(第二次) 2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一次) 3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二次)、百白破(第一次) 4月龄: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次)、百白破(第二次) 5月龄:百白破(第三次) 6月龄:乙肝疫苗(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一次) 8月龄:麻疹疫苗(第一次)、乙脑疫苗(非活第一、二次)、(减活第一次) 9月龄:A群流脑疫苗(第二次) 18月龄:百白破(第四次)、麻疹疫苗(第二次) 2岁:乙脑疫苗(非活第三次)、(减活第二次) 3岁:A群流脑疫苗(第三次) 4岁:脊髓灰质炎疫苗(第四次) 6岁:乙脑疫苗(非活第四次)、(减活第三次)、A群流脑疫苗(第四次)、精白破(第一次) 16岁:精白破(第二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