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镇长主持,全体党政班子成员参加,如工作需要,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各管理区负责人,经贸委、农办、财办、计生办等大办负责人可列席参加。
二、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书记和镇长商定。商定时,属党委主管工作事项的议题由书记提出,属政府主管工作事项的议题由镇长提出。
三、党政联席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须有应到会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会前一至两天,应通知与会议议题有关分管该项工作的班子成员作好开会准备。
四、党政联席会的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各个时期中心工作任务的精神,并研究和制订贯彻落实工作方案;
(2)汇报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全镇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研究和制订抓好全镇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方法措施;
(3)审定全镇各个时期中心工作任务的结算奖惩结果,并确定兑现方案;
(4)研究和决定事关全镇大局的重大问题。
五、党政联席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按议题由分管的班子成员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经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后,由书记或镇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六、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议,由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工作的分工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书记或镇长汇报。
七、严禁应到会人员无故迟到和缺席,对接到通知后,不按通知要求办事,无故或借故迟到和缺席的,一是要记入本次会议记录;二是迟到和缺席者要在本次会议或下次会议上说明原因并可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八、党政联席会会务由党委办公室主办,政府办公室协办。会议要有专人专本记录,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决议必要时应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公司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公司重要事项、互通情况的会议。
第二条 研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挥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大队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与会人员未达到3/4不得召开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应向大队长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会议上,对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对需要表决的议题,可采取举手、口头或其他方式表决,半数以上参会人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的议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执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讨论决定。
议事内容:
第一条 讨论研究公司内部机构设臵、分配制度以及人员调整、调动,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重要人事变动等事项。
第二条 研究决定需要党政共同商议呈报上级的有关重要请示、报告。
第三条 研究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经营计划等重大事项和方案。
第四条 讨论研究由职能部门提交的涉及公司党政工作的重要议题和重大活动。
第五条 研究贯彻公司的重大部署、重大活动方案和实施意见。
第六条 研究批准《公司工作规则》、《项目管理规则》等重大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第七条 讨论确定公司月度计划任务书考核和绩效考核事宜。
第八条 研究决定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通报党政重要工作和活动情况。
第十条传达、学习、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讨论研究本大队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第十一条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人事调动、晋职、奖惩、评先、评优、发展党员,以及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处分等。
第十二条讨论研究年度预算和大额资金安排、大型建设和维修项目的审定以及其他大型开支事项。
第十三条讨论研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活动的举行等。
第十四条讨论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第十五条讨论研究其它需要讨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