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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虚开的该如何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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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19:37

1、收到虚开**-普通*

取得*时,应立即退回开票方,要求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对应购货资料及金额的*;

2、收到虚开**-专用*,不允许抵扣。

(1)取得*时未抵扣的,应立即退回开票方,要求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对应购货资料及金额的*;

(2)取得*时已抵扣且还处于开票当月的,到你单位所属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该张*抵扣后退回开票方,要求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对应购货资料及金额的*;

(3)取得*时已抵扣已过当月的,自行向你单位所属的税务机关说明取得*原因,且按补缴虚开**-专用*所抵扣的税款,并按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扩展资料:

接受虚开的*会如何被处罚

无论是虚开*还是接受虚开*,对于公司以及个人的处罚都是不轻的: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参考资料:虚开*票-百度百科

刑法-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19:38

  收到虚开的**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接受虚开的*专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专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当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专用*,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19:38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应该视数额而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专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专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专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3、利用虚开的*专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19:39

问:纳税人接受虚开的*专用*,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接受虚开的*专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专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当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专用*,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19:39

收到“虚开*”要怎么办?
取得了“虚开的*”,购方企业不知对方虚开,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税务局会不会处罚呀? 遇到这个问题三个字“不要慌”,这时候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我们提供三种方法,供大家选择。
1、及时补开、换开*
企业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2、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01. 无法补开、换开*、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0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0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0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0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0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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