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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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21:34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