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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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5:34
(1)企业取得的*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
(5)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8.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