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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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8 01:59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重大的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如果损失很轻微,则无参加保险的必要。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大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抵消损失,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定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 弹性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因为在较长的时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与变化,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保险费率水平也随之变动。如随着医药卫生、社会福利的进步、人类寿命的延长、死亡率的降低、疾病的减少,过去厘定的人寿保险费率就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为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保险费率的恶性竞争,一些国家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76条规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指导性保险费率。”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保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需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即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由若干个险种*销售,价格较贵,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寿险等综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对不足。
如果您没有任何保险,建议购买组合险,这样的保单会更全面一些;如果您初次购买大病险,建议购买主险;如果您已经拥有了一些大病保障,想提高保障水平,建议购买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