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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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11:20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第37条则是对应的处罚规定: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