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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人,不出台,只坐不出,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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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取一般意义,就是指KTV、夜总会等地的陪酒人员,如果只是陪酒的话,是不犯法的。
实际上,娱乐场所行政监管的对象是主体而不是行为,在娱乐场所里不得违反条例的规定,而在娱乐场所外则一般认为是公民的行为自由,只要在娱乐场所内,经营主体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约束自身行为,就不会受到追究。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一般说的”*“人员就是这些场所中,以劳务关系广泛存在的游动性强、成分复杂的提供简单服务的人员,由于涉及公民隐私,场所比较封闭,所以容易滋生灰色产业,因此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提问是典型的经营主体在经营中面临监管产生的疑惑,其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管理的对象是场所而非行为,因此,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除了平时遵守法律规定合理经营以外,还需要主动保存各种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证明文件,并积极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和*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调查。
这样,如果相关人员自行外出的,属于其意思自治的领域,只要经营者能够提出证据与自己无直接关系的,一般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热心网友

带人*,不出台,只坐不出,不犯法。
*属于公关行为的一种。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约定不允许娱乐场所提供公关服务的。为了严格防范其他交易,各地区行政执法部分会根据相关法律对*人员进行登记。只要不提供其他服务就是合法的。如果提供嫖娼、卖淫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交、口淫、*、*等)的行为。卖淫、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会传播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热心网友

  不犯法。*属于公关行为的一种。
  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约定不允许娱乐场所提供公关服务的。
  为了严格防范其他交易,各地区行政执法部分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员进行登记。只要不提供其他服务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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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法 你说的是那种夜总会的服务员 不是KTV 不犯法是不犯法 但是现在貌似需要工作证什么的 挺麻烦的 没有证就不让上岗追问我是的我们朋友,他是领人*,他犯法吗?

热心网友

我在ktv当过经理只是陪喝酒唱歌的平常没事,管的少,查的严了就不好说了,最好别做这个了,总之万事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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