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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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17:0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总则
1.1合同构成
1.2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持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
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
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
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
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
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2.1.4约定的残疾、烧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
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
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
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
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
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
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1.4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释义见6.7)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
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6.8)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为限,该比例在保险单中载明。
(4)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
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
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
(7)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9);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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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下同)是经*同意、中国*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亚洲较大的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22.559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 Group,美国《财富》世界“500强”第121位)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
中国人保财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在国内外同业市场享有卓著声誉。2003年11月6日,公司在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凭借综合实力,中国人保财险相继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
来冄2头01条9年11月19日,2019年度亚洲金融竞争力评选榜单公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2019年度亚洲最佳财险公司”奖。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事业掀开了新的一页。
1979年10月,*下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得以全面恢复,同时,迅速建立起了各级机构。
1980年1月,中国人保驻伦敦联络处成立。
1982年,中国人保恢复办理人身保险(寿险)业务。
1986年,南昌保险学校成立,负责培训教育等任务,为保险行业发展提供丰富的人力支持,在行业教育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1996年7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
以人为本 和谐奋进
以人为本 和谐奋进
1998年10月7日,*发文,撤销中保集团,三家子公司分别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1999年1月18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002年5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纽约代表处开业典礼在美国纽约隆重举行。这是继伦敦代表处之后,中国人保在海外设立的第二个分支机构。
2003年7月19日,经*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后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同时发起设立了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首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保财险作为内地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中国财险(上市代码2328)正式在港挂牌交易,由此成功拉开了内地金融业进军海外资本市场的序幕。
2012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财政部2011年度绩效评价中荣获“优(A类AA*)”的最高评级,成为国内保险业唯一一家获得该评价的公司。A类AA*是财政部绩效评价结果的最高级。
2021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在2021年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携手打造全新服务模式,为“健康中国2030”建设、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贡献保险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