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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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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2:23

◆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
◆ 2. 汇总纳税企业;
◆ 3. 上市公司;
◆ 4.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 5. 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 6. 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 7.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 8.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以下规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1)以制造业或加工、修理修配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2)以建筑业或饮食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3)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
◆ 9. 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
◆ 10. 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饮企业除外;
◆ 11. 其他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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