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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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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7:39

民事诉讼管辖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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