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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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7 18:56
答:
1、国税总局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从以上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
······”,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3、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专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