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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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0:53
客户原先的收据弄丢了,是不可以重开收款收据的。
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 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 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换票证。*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0:53
客户原先收据弄丢了,要求再重开一份收款收据应该写一个什么样的说明-----不能重开,只能把你公司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后,在复印件上重新盖上你公司的章给客户。如果重新开了后,客户又找到了之前的收据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0:53
不能重开,把原先的收据底联复印一份给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0:54
唉,这点小事就别跟上司说了,那10块钱自己掏不就得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3 00:55
拿十块钱可以,就是不知银行给不给办,他们有可能不给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