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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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2:51
阁下所签的合同如若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属有效合同.
关于未辞职就一走了之,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时,也要照顾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劳动者一定要提前三十日进行书面的通知,在通知的时间和形式上都有明确规定.这样做,可以给用人单位充分的准备时间,重新安排人手,劳动者也应该在这三十天内,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交接工作.
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十日后,用人单位也应该积极的配合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档案.否则,给劳动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2:51
既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受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护。签订的合同就是双方要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楼主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楼主凭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7款、第38条第3款和第50条为你补办(自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离职的这段时间的社保)。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提醒楼主:平常对于这个问题不是很重视,一旦与之有利害关系时,才觉得法律是多么的重要。这也是职场生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警示!!! 最后,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