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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伦地区 奴隶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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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7 13:28

古巴比伦社会分为三个等级:
1,阿维鲁,为全权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2,穆什钦努,为依附于王室土地的无权自由民,古巴比伦时代还存在其他类似穆什钦努的依附阶层。
3,瓦尔都(男奴)和阿姆图(女奴)是奴隶阶级。
古巴比伦时代土地制度?为复杂。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三类:
1,“供养(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士兵列都、巴依鲁以服军役而领有王室份地。其份地可由其成年儿子?承,但仍以服军役为条件;拒?或雇人代其服军役者处死刑。
2,“纳贡人”;指领有大部分王室土地是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的份地的人,受王室的剥削和控制,其份地亦不得买卖、抵押或传于女?承人。
3,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汉穆拉比法典和考古发现的契约文书及其他文献材料证明: 私有土地占相当数量,土地租佃和雇佣关系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园、菜园的地租为收成的2/3。
360土地价值随灌溉用水的供应情况而异,有的供应灌溉用水的园圃地租高达收成的3/4。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导致债务人的反抗。汉穆拉比之后即爆发了反债务奴役的斗争,导致国王发表解负令。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古代印度实行严厉的种姓制度,种姓制度主要存在于印度教中,对*教和锡克教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印度的种姓制度将人分为四个不同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即僧侣,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文化教育和祭祀;刹帝利即武士、王公、贵族等,为第二种姓,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商人,为第三种姓,从事商业贸易;首陀罗即农民,为第四种姓,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和各种体力及手工业劳动等。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姓又派生出许多等级。除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不可接触者”或“贱民”。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绝大部分为农村贫雇农和城市清洁工、苦力等。
种姓制度已经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早在原始社会的末期就开始萌芽。后来在阶级分化和奴隶制度形成过程中,原始的社会分工形成等级化和固定化,逐渐形成严格的种姓制度。
种姓是世袭的。几千年来,种姓制度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风俗习惯方面影响很深,种族歧视至今仍未消除,尤其广大农村情况还比较严重。
后,印度*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消除种姓歧视。首先是制定了有关法律规定。1948年国会通过了废除种姓制度的议案。后来*和各邦法律也都做出相应规定,保护低级种姓利益。*还在教育、就业、福利等方面对低级种姓者提供大量帮助。
社会的进步,印度的种姓制度也在发生变化。如种姓制度中的内部通婚制受到冲击,如高种姓的女子现在也同低种姓的男子通婚了。人们对职业的看法也有所改变,衡量职业高低不再以宗教思想为基础,而以金钱、权力为基础。在城市里,各种姓人们之间加强了来往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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