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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专业人士解达:银监局对金融机构开展常规检查,是否有权查询金融机构的客户账户信息?有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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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但他们是没权对存款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所谓的法律规定的除外是指工、检、法、司、工商、税务等权力部门。而不包括银行业监督部门。

《银监法》中,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在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条件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相关调查权。具体内容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规定了调查相关人的配合义务和法律责任。即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治安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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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这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一个规定。
我相信其他相关法规也会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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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但他们是没权对存款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所谓的法律规定的除外是指工、检、法、司、工商、税务等权力部门。而不包括银行业监督部门。

《银监法》中,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在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条件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相关调查权。具体内容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规定了调查相关人的配合义务和法律责任。即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治安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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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这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一个规定。
我相信其他相关法规也会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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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十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国家**签署第58号*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修改后的《银监法》中,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在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条件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相关调查权。具体内容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规定了调查相关人的配合义务和法律责任。即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治安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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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检查,检查前出示相关通知。延伸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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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哦,应该会有有这类检查吧,监督银行的资金安全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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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十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国家**签署第58号*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修改后的《银监法》中,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在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条件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相关调查权。具体内容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规定了调查相关人的配合义务和法律责任。即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治安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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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检查,检查前出示相关通知。延伸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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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哦,应该会有有这类检查吧,监督银行的资金安全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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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但他们是没权对存款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所谓的法律规定的除外是指工、检、法、司、工商、税务等权力部门。而不包括银行业监督部门。

《银监法》中,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在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条件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相关调查权。具体内容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规定了调查相关人的配合义务和法律责任。即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治安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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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这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一个规定。
我相信其他相关法规也会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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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但他们是没权对存款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所谓的法律规定的除外是指工、检、法、司、工商、税务等权力部门。而不包括银行业监督部门。

《银监法》中,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在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条件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相关调查权。具体内容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规定了调查相关人的配合义务和法律责任。即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治安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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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这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一个规定。
我相信其他相关法规也会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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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十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国家**签署第58号*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修改后的《银监法》中,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在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条件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相关调查权。具体内容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规定了调查相关人的配合义务和法律责任。即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治安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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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检查,检查前出示相关通知。延伸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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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十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国家**签署第58号*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修改后的《银监法》中,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在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条件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相关调查权。具体内容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规定了调查相关人的配合义务和法律责任。即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治安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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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但他们是没权对存款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所谓的法律规定的除外是指工、检、法、司、工商、税务等权力部门。而不包括银行业监督部门。

《银监法》中,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在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条件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相关调查权。具体内容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材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规定了调查相关人的配合义务和法律责任。即对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治安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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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这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一个规定。
我相信其他相关法规也会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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