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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土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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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1、货币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使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2、实物收入: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3、其他收益: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房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下简称地价款)(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包括:A.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B.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C.以转让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2)按国家统一规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的费用。2、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包括:(1)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2)前期工程;(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划不清的,不得扣除,只能作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扣除(1)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5%(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按《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地价款+房地产开发成本)×10%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教育专项资金和印花税。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主要是考虑房地产开发的周期较长,所需资金量较大,投资的风险也大,因此给予适当的投资回报,给予税收优惠,保护其投资的合理权益。
(三)非房产开发企业(包括个人)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具体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的税务机关确认。对于上述两项扣除项目的金额,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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