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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造成损失 可税前扣除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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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8:55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 20 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5 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将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综上,你公司应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税前扣除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同时留存备查你公司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8:55

后来,子公司经营不善,进行清算,母公司形成的这笔债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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