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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暂住人员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暂住人员: 无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从事劳务或经商活动的; 探亲访友、投亲投友的; 公出、旅游、就医、学习、演出、照料病人的; 外省、市、县驻哈机构工作; *、*后被保外就医或因故准假回家的; 持户口证件尚未落户的;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公出等人员按规定应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办理机关: 市*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派出所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暂住人口管理分站。暂住人口管理分站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理时限: 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到暂住地暂住人口管理分站申报暂住登记;年满16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到暂住地暂住人口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 户口所在地乡(镇)级以上*出具的证明; 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注:领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暂住证有效期限: 暂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由暂住地*派出所定期查验。暂住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暂住证的保管: 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暂住证。暂住证遗失的,应当在7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领。在暂住证有效期内,住地发生变动离开发证地的,应当在7日内到新的暂住地办理变动登记。 有下列形为之一,应由*机关予以处罚的: 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经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他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或毁坏他人暂住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留住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未领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每留住1人,处50元罚款; 骗取、冒领、转借、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0元; 雇佣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未领取暂住证的人员或扣押暂住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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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是需要办理的,但是只要你在哈市不犯事,是没有人查的,这里管的松,不知道你住多长时间,要是长时间住,就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