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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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2:30
根据*《*机关人民*佩带使用*支规范》,十五条 人民*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警告无效的,可以开*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射击: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行为人携带*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射击的其他情形。
人民*开*射击时,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受到伤害。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支保险,恢复佩带*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