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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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1:40
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成立于1985年,股份全部为流通股。1993年9月,深圳宝安集团(以下简称“宝安”)安排下属的三家企业——宝安上海公司、宝安华东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共同收购延中股票。1993年9月28日,宝安华阳公司、深圳龙岗公司共有延中股份合计为6.09%。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以上必须进行公告的规定,两公司已超过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未履行发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1993年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延中股票的4.56%。在未履行法定义务和公告义务之前,宝安上海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再行扫盘,致使三公司共持有延中股票的17.07%。9月30日11:15分,延中被停牌,电脑屏幕上映出了宝安公司的公告,本公司于本日已拥有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现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47条之规定,特此通告。之后,为巩固其大股东的地位,到10月6日,宝安公司增持延中公司股份到19.8%,成为延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毫无准备的袭击面前,延中稍有忙乱,他们表示不排除采取反收购行动的可能。同时,延中聘任在应付敌意收购很有经验的施罗德集团宝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延中的顾问。延中提出疑问: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延中股票4.56%,按照5%就要申报的规定,就只能再买0.5%。然而,9月30日集中竞价时,宝安一次就购进延中股342万股,如此跳过5%公告后必须2%、2%分批购进的规定,一下子达到17%多。
延中表示,很遗憾宝安没有事先与延中沟通、协商,由于对方意图表现出敌意,袭击又来得突然,严重影响了延中目前的正常经营。宝安则表示,无意与延中公司发生对立,因为那样会给广大中小股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并且正在考虑以某种形式使中小股东避免损失。股份公司的管理说到底是为全体股东服务的,在认识上和行动上绝不能脱离广大股东的利益;宝安的目标只是想做延中的第一大股东,对延中实际控股,以直接介入公司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经营水平,尽力以较大的利润回报广大投资者。延中认为,宝安从4.56%一下子跳到17%显然有违规之处。延中公司由认为宝安公司19.8%的持股中,除5%以外的股份外,均是非法取得、不合规范取得的。同时宝安是恶意收购,因而延中向*诉请确认超过通过5%的近15%股份取得无效。
事件发生后,中国*与其他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联合调查。10月22日,中国*在上海做出裁决,认定宝安上海公司通过在股市买入延中股票获得的股权是有效的。但是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收购延中股份的过程中存在着违规行为,并据此对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给以警告处分、罚款20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另外,在证券主管部门的斡旋下,宝安上海公司与延中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宝安公司放弃改选延中董事会的要求,同时延中公司也不采取反收购的措施。宝安公司持有的19.8%延中股票的收益权全部归宝安公司所有,但其表决权的55%由延中公司董事长行使,宝安公司拥有剩余45%的表决权;宝安公司委派两名董事进入延中公司董事会,分别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但不得干预延中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宝安公司增、减持延中股份须征得延中公司董事会同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1:41
恶意收购是指在目标公司不愿意的情 况下,当事人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行为 恶意收购是指在目标公司不愿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行为,强烈的对抗性为其基本特征。在中国证券史上,90年代宝安、延中的控股大战以及大飞乐、小飞乐的收购案都是恶意收购的经典案例,且大多成功。 在美国证券史上,此类恶意收购也层出不穷,2004年12月13日上午,甲骨文恶意收购仁科案就是一例。当天,两家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仁科同意以每股26.50美元现金、合总额103亿美元的价格被甲骨文收购。从收购过程来看,从正式决定收购至今,甲骨文先后对收购价格进行了5次调整,从最初的63亿美元调整至73亿美元,然后调至94亿美元,又到77亿美元,而最后以103亿美元成交,前后历时18个月。 恶意收购是现代企业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你公司业绩不佳,经营不善,市值下降,别人就可以来收购你。这有利于企业管理层必须改善管理,提高业绩,股东也可以借公司有没有被收购的危险来考核管理层的经营能力,怎么用恶意收购这个说法来指责外部公司呢?完全是混淆视听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