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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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0:28
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等原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