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0:5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6:28
*纪委、中组部、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
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政协、*、*、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中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