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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有何差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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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5:13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本案中买方一直是该房产的承租人,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交付时间应为买卖合同生效之时。因此双方若无其他约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风险即转移。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转移为登记要件主义,即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登记之时。就房屋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而言,是以交付为要件,并非以所有权转移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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