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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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5:13
风险承担是适用交付主义。所有权是采取登记主义。
具体的条款待我查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题中,风险的承担只存在甲和丙之间:
如果交收了,就丙承担,因为已经交付使用;
如果未交收,就甲承担,因为还没交付使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5:13
交付主义,风险由乙负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1条,可以知道风险负担转移与所有权变动是可以互相的,即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