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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合同法中风险转移规则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怎么适用?谢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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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6:08

1、你理解混淆了,风险转移只有一个原则:交付
2、无论动产、或不动产;无论物权法,或合同法,风险都是以交付为界点
3、你可能将其与物权变动(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规则搞混了。他们是两条线!追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者有区别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6:09

物权法244条规定的前提是无权占有。
合同法142条是风险转移规则。追问您说的很对!有个小案例请教:A为一房地产开发商,将其一栋别墅卖给B,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后,A又将该房卖给不知情的C,没交付,但办理了过户登记。现由于不可抗抗力房屋毁损。问:房屋灭失的风险怎么承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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