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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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5:13
不动产买卖的风险承担:交付主义的具体适用。第604条规定的“标的物”并未区分动产、不动产,解释上理应包括不动产。对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进一步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