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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不动产买卖合同风险转移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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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5:13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省略).......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实际占有人承担风险仅指开发商卖房产这一特例(在交付时未办房产证的情况下,该处实际占有人也是将来的所有权人),正常情况下还是由不动产所有人来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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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简文律师事务所
郭浩 律师
苏州园区建屋大厦518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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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5:14

以交付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相信我 绝对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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