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1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0 18:36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资产转让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需要精细研究的程序,既要确保国有资产转让合法合规,又要满足企业自身对于资产转让的各种需求。
就目前的国有资产转让而言,除划拨、强制执行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外,一般应采用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程序要求“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提前确定交易方,不得在挂牌前与意向方就实质交易条件进行商谈,不得在挂牌程序中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和资质要求排除部分意向方的参与。
拓展资料:
在交易实践中,基于以下原因,完完全全按照现有的规定去进行国有资产挂牌转让是很难满足国有企业对资产转让的需求的:
1、由于大部分国有资产无法标准化,也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公开且信息流动畅通的市场和交易平台,国有资产要想顺利转让出去,仅在当地的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挂牌和发布信息远远不够,这样很难征集到意向方。
2、意向受让方想要来买一个资产,不可能等到挂牌的时候再来看这个资产符不符合其购买的目的,也不可能等到挂牌的时候再来对这个资产进行深入的了解,出售的资产与意向方的需求也不一定完全匹配。
国有资产转让方会通过各种途径征集意向方并与意向方进行一定的沟通,这反而是对国有资产负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体现。甚至很多时候,是先有意向方,尔后才确定要挂牌转让某一国有资产,因为很多资产对于持有人来讲继续持有还是售出是两可的,在有合适的意向方出现且其出的交易条件较为优越时,国有资产持有人才可能开始考虑出售该国有资产。
但是,国有资产转让有严格的规定,虽然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提前与意向方沟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底线是不能突破的。
3、就资产转让而言,有时候资产的出售不是为了产权切割获得出售对价,而是为了寻求合作,资产虽然对外转让了,但是基于特殊背景或合作的需要,该资产与企业间仍存在除产权外的其他联系,如企业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部分转让,但其仍持有一部分该公司的股权,其与受让方今后同为该公司的股东,属于合作关系。对于切割式的资产转让而言,其基本上只关注转让的价格,而无需去考虑受让方除支付能力外的其他因素。但对于非切割式的资产转让而言,由于资产转让后仍与企业存在某种联系,企业往往要考虑受让方的各种资质等因素,确保双方今后能合作愉快。对于这样的国有资产转让,转让方对于受让方是极为关注的,其主动去征集、联系意向方并在意向方中挑选一个合适的合作方非常合理。
4、国有资产转让有评估等要求,需要履行国资审批流程,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转让一项资产,其在挂牌前期就得支付审计费、评估费等费用并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去完成国资审批流程。在承担了这些成本后,如果国有资产顺利挂牌却无人来摘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不仅是资源的浪费,而且第二次挂牌的资产价格会大幅下降,也不利于实现资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