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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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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在条例的第三章中得到了详细规定。首先,根据投资主体,农村水利工程的权属确定,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需负责建立工程档案,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并在必要时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处理破坏行为(第十六条)。

供水方面,农村水利工程的水费收取按照相关法规和定价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对于土地和设施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如有需要,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第十八条)。

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性质或处置设备物资需经过审批,报废则需上报原审批机关(第十九条)。在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工程管理单位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侵犯(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特别强调,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挖塘、打井等活动,禁止爆破、采石等可能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以及弃置废弃物(第二十二条)。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农村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长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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