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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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3-02-07 00:25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通常承担的义务包括:
1、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减少保险金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达成合同复效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对象危险程度增加的义务。
5、保险事故发生时,有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对象损失的义务。
6、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有维护保险对象的义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6 21:33
法律分析:被保险人的义务与投保人一样。被保险人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