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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是否有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6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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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8:48

现在有许多企业到期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银行也没有将其列为逾期贷款,而是采用所谓“借新还旧”的做法。
  网友咨询:
  什么是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也就是说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债。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借新还旧的合同如果是双方当事人都协商一致予以同意的情况之下,是属于合法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借新还旧”的合意,及偿还旧贷的行为是认定“借新还旧”核心要素。认定借新还旧不仅有客观上“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并且存在主观上“以新贷还旧贷”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
  律师补充: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18:51

现在有许多企业到期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银行也没有将其列为逾期贷款,而是采用所谓“借新还旧”的做法。
  网友咨询:
  什么是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的行为,也就是说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债。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借新还旧的合同如果是双方当事人都协商一致予以同意的情况之下,是属于合法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借新还旧”的合意,及偿还旧贷的行为是认定“借新还旧”核心要素。认定借新还旧不仅有客观上“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并且存在主观上“以新贷还旧贷”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
  律师补充: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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