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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蒙药中药与制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1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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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蒙药中药与制剂的相关。首先,旗县级以上和相关部门需保护和合理利用地方蒙药中药药材资源,避免过度开采,提倡药用动植物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科研手段建设药材生产基地,逐渐扩大药材资源的供给。


的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蒙药材中药材和医院制剂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其安全和有效性。同时,鼓励创新,支持新药和临床新制剂的研发,以提升蒙药中药的医疗水平。


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在运营中,应规范药品来源,实施质量验收制度,并严格按照传统方法炮制和配制蒙药中药。蒙医中医的特色处方,如经典处方和协定处方,可以在经过规定程序的制剂室配制使用,尊重和保护民族用药传统。


对于蒙药中药医院制剂,实施品种注册时需考虑传统习惯,制剂在医疗机构间的调剂使用则遵循自治区相关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立蒙医中医机构可以按指定处方提前调配或集中代煎蒙药中药,用于预防性用药。


对于标准化的蒙成药、医院制剂和蒙药饮片,自治区会将其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同时,蒙药饮片的管理与使用将参照中药饮片,具体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制定。




扩展资料

(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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