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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 工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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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详细规定如下:


第六条,维护责任划分明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各部门办公室分别负责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的日常维护;工程所属单位负责自身的工程维护;使用单位与工程单位需协商确定开发利用时期的维护责任。


新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由工程所属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填写《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并提交相关图纸和备案表格,以便于开始履行维护责任。工程归属变更需办理交接手续,相关资料需一并移交并报备至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八条,维护管理实行详细的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和应急反应、工程档案与信息管理。各部门需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工程,根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九条,维修保养需遵循国家技术规范,确保工程结构完整,内部无渗漏,设备设施正常,通风、消防系统正常运行,以及金属、木质部件无损坏等。


第十条,维护管理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特点区分对待。有平战转换要求的工程,需保管平战转换技术文件并进行定期检查;平时使用的工程需确保消防系统和通风系统达标;早期工程根据开发利用价值和安全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维护。


最后,国家机关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将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进行监督和评估。




扩展资料

为加强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企业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年11月8日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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