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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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9:05
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五章主要内容围绕安全管理展开,旨在确保燃气安全与用户权益。燃气企业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加强管理,投入足够资源确保安全运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强调燃气企业需制定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备主管部门,定期演练以提升应急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预案。
第四十四条要求企业对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修与更新,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确保设备安全。
第四十五条针对瓶装燃气企业,明确充装规范,规定充装前检查设备与钢瓶安全,充装后复检充装量与气密性,充装人员需持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禁止瓶装燃气充装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为非本单位钢瓶充气、不合格钢瓶充气、用储罐或槽车直接充装钢瓶、在非燃气汽车加气站充装非燃气汽车用钢瓶、以及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四十七条要求燃气钢瓶按规定送检,禁止擅自改装或翻新报废钢瓶,报废钢瓶统一销毁。
第四十八条燃气企业需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发放安全手册,定期检查用户燃气设施及安全用气情况,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整改,必要时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第四十九条管道燃气企业需制定停气、通气作业方案,提前通知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设立抢修机构,配备必要设备,确保二十四小时应急响应,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紧急情况。
第五十一条抢修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事后恢复原状或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十二条鼓励燃气企业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保障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三条工商业用户与物业管理单位需接受安全用气培训,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需告知居住人员安全用气常识。
第五十四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将燃气安全纳入学生安全教育,燃气企业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居民普及安全使用知识。
第五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发布安全使用燃气的公益广告。
第五十六条燃气场站、输配设施及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开挖、爆破作业、倾倒腐蚀性物质、修建建筑物或堆放物品等行为。
第五十八条在地下施工作业前,应查询作业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设情况,建设单位需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保护协议,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十九条在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的作业,建设单位应与燃气企业签订保护协议,进行安全指导。
第六十条非紧急情况下,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关闭公共阀门。
《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