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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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01:43
在中国,中华*时期**1947年公布的*中也规定人民之工作权应予保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失业人员竟达400多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解决*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曾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1950年6月7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同年7月1日又公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等,各省市也都公布了本地区的救济办法或试行细则。
采用包括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还乡生产、转业训练和发放救济金等办法,逐步解决了失业问题。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就业人数逐步增加。中国历次公布的*都确认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这不仅确认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工作的权利,而且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集体福利等方面都有切实的保障,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了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人类生产源于劳动过程,最初是纯粹自然的规定,尔后,有了文明规划;人类生产的文明——其后来的不断发展,即在于对劳动过程进行不同的规划。
马克思关于这些规划的说法:“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劳动者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
在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中,马克思重点取出劳动资料进行分析。“劳动资料是人置于自己和他的劳动对象之间作为自己的活动的传导者的物或物的综合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