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04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9 00:51
需要,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9 00:51
需要继续教育。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后面略)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后面略)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六)接受继续教育; 以下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9 00:52
目前是处于停止状态,暂时还不需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9 00:52
一级建造师需要继续教育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9 00:53
现在不需要继续教育了,原来需要,具体要不要再继续教育,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