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54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13:01
所谓委托公证,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律师,接受司法部的委托,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国家司法部会适时对指定的公证律师名单予以公布。对在生成并需要在国内使用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名单寻找委托律师进行公证。办理完公证手续之后,需要将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送到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办,专门为在港的中资机构和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同中国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外籍人士,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的各种服务和协助的机构。目前该机构的办公地址设在湾仔港湾道华润大厦。对于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只有经过该机构加盖转递章才能拿到国内*使用。至此,涉港的公证、认证手续就算办理完毕。2、在涉港法律文书公证认证手续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做公证,但是至于是否需要像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另外,因为目前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数量不是很多,还保留在个位数水平,所以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澳门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3、涉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对于来自的法律文书,先要经过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过公证后再将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经核证后的法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因为内地与地区某些特殊原因,现在两地官方的相关合作还没有,只有两地的公证员协会保持这种业务往来,对于那些民间的非官方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都要经过这样一个途径送到内地*使用。对于那些来自官方的文件,可以不经过公证,但是必须通过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金)转递到内地来,否则,如果是通过一般的邮寄方式到达内地,内地*也是不予认可的。也就是说海基会在其中作为一个中介者,内地与都是承认和信任的。这是有别于、澳门地区的比较特殊的一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13:01
港澳台实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在以上地区拿到的文书,在*使用是需要进行公证的。
如文书在*使用,其律师公证步骤如下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7 13:02
涉港澳台的案件,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其公证认证文件。
1、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1)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起诉的,应提交经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3)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