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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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9 05:32
*罪名成立的主要条件是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
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9 05:33
一、*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
立法解释将*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规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据此,对*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通常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具有稳定性,即*性质组织不是一个松散的临时集合体,而是一个较长时期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稳定犯罪组织;二是人数较多,*性质组织的成员数量达到多少符合“人数较多”的标准,实践中认识不一,一般认为在10人以上,而有的认为8人以上即达到“人数较多”(江西省规定);三是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者、领导者”,通常是指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人,他们不一定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骨干成员”,通常是指从组织、领导者处领受任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犯罪活动的人。 二、*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
*性质组织罪的经济性特征,是指立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笔者认为,这一特征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不可或缺的要件:1、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2、经济利益是以有组织的方式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取得;3、经济利益主要用途是支持本组织的活动。
三、*性质组织的行为性特征
立法解释对*性质组织行为性特征的表述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行为方式的组织化,即“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活动的组织化表现为两种形态:其一,犯意的产生来源于组织目的,并非实施者的意志,即犯罪是基于组织的利益并受组织领导者的授意而起,而不是为追求个人利益或目的;其二,犯罪行为的实施普遍受到组织意志的制约,即犯罪行为是受到组织决策、领导者授意、指使,并依照组织的规定、惯例进行。
四、*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
*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是指立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相对于常规社会,非法控制性特征是其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根据立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性质组织应该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且这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程度,并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为手段。 五、特征鲜明的“*性质组织”与结构松散的“恶势力团伙”
*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性质组织。上述特征也表明,*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存在明显区别。在具体认定上,*性质组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而“恶势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中产生的专用语,其特征没有上述*性质组织的明确,认定标准没有*性质组织的严格;在刑法处罚上,对*性质组织,我国刑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应由实施犯罪的成员分别承担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9 05:33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纪要》指出,各级人民*、人民*和*机关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确保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性质组织的认定准确无误。既要防止将已构成*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降格”处理,也不能因为强调严厉打击而将不构成此类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认定。
以上知识就是对“*罪名成立的主要条件是什么?”这一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9 05:34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性质组织的行为。
*性质组织的主要特点为:
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
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
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
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
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为目的;
六是向*和*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寻找*靠山,建立保护伞。